雇主大量解僱勞工時,可能對於勞動市場發生相當程度的影響。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一般規定,但發生規模龐大的企業於短暫時間內解僱相當比例的勞工,或多家企業同時於短時間內解僱相當比例的勞工,造成相當數量的勞工同時喪失工作,可能一時之間造成勞雇市場供需失衡,影響社會安...
勞工為雇主工作時或離職後,同時或轉而為他企業服勞務,如不影響其對雇主給付勞務之義務,則原屬於勞工工作權之範疇,雇主縱使因而面臨調整人力或重行徵才之需要,亦屬雇主經營企業原應預計負擔之風險,雇主對於勞工上述工作權之行使並無置喙之餘地。但法律基於特定職務或行業之專門性或公益性等特殊需...
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有哪些?
雇主以定型化契約與員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義務,是否須於簽約時給員工相當之時間審閱契約始生效力?
某甲任職於A公司從事銷售業務,並與公司簽訂員工協議書,其中有規定某甲於離職後兩年內,不得為第三人從事相同業務。之後某甲自公司離職後,旋即至與A公司生產同類商品,顯有競爭關係之B公司從事行銷業務。A公司以某甲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而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並賠償損害。某甲則主張其在A公司從事之銷...
某甲任職A公司之初,與A公司簽訂員工協議書,協議書中規定某甲於離職後兩年內不得為第三人從事相同業務。之後A公司與B公司合併,合併後A公司消滅、B公司存續,但B公司對某甲不予留用,則某甲於合併前離職後,可否至B公司之競爭廠商擔任與原任職務相同內容之工作?
廣義而言,勞資爭議應指所有因勞動關係產生之爭議,包括雇主與個別勞工間因勞動契約所生之爭議、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工會間因團體協議所生之爭議、雇主團體或工會因內部關係所產生之爭議,及雇主或勞動者與國家間因適用法律所生爭議。但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
我國早於17年6月9日即由國民政府公布勞資爭議處理法,與18年10月21日制定公布之工會法及19年10月28日制定公布之團體協約法,共同作為勞資雙方爭議處理之法制依據。但上述法制定之初,由於當時社經結構趨於保守,勞雇關係尚未成熟,故遲遲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其後行政院於36年11月...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或起訴由法院審理?
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以外,勞資雙方其他爭議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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