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有何監察權,以及義務與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是否一如總經理、協理、副理等公司的經理人,依照公司法第29條有權請求報酬?如果是者,報酬數額又是多少?
股市上漲下跌,是司空見慣之事,但是否有人違法聯手炒作,損害投資大眾利益,才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事。如果在背後興風作浪的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就應該予以徹查,並追究相關責任。因為這些董事、監察人哄抬股價後再大量賣出其股份,最後可能是虛有其位,依法自應下臺。
公司的運作,基本上一定要由自然人來為它工作。負責公司經營的人,原則上是董事們。然而董事、監察人被禁止執行職權時怎麼辦?
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均有一定的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然而董事或監察人是由股東會所選任,所以股東會亦可以隨時將其解任。
自博達案以來,上市公司財報弊案接連不斷被揭發,導致投資人信心大減,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亦因而相繼辭去職務,公司及其負責人必須面對刑責(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4條)及來自於公司及投資人的民事求償。
有限公司的意思機關係為全體股東。須經股東同意的事項,於股東行使同意權時,無須以會議的方式為之,縱採書面表決,亦為法所不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民意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決定了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以及選任董事、監察人等。
股東會雖為公司最高的意思機關,但因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的採行,而使股東會的權限受到限制與影響。
股東會的決議有幾種?
股東與公司的糾紛,若從股東的觀點出發,可以分成「股東與公司之訴訟」、「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公司當然或職務負責人之訴訟」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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