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博達案以來,上市公司財報弊案接連不斷被揭發,導致投資人信心大減,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亦因而相繼辭去職務,公司及其負責人必須面對刑責(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4條)及來自於公司及投資人的民事求償。
有限公司的意思機關係為全體股東。須經股東同意的事項,於股東行使同意權時,無須以會議的方式為之,縱採書面表決,亦為法所不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民意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決定了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以及選任董事、監察人等。
股東會雖為公司最高的意思機關,但因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的採行,而使股東會的權限受到限制與影響。
股東會的決議有幾種?
股東與公司的糾紛,若從股東的觀點出發,可以分成「股東與公司之訴訟」、「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公司當然或職務負責人之訴訟」二者。
股東是公司幕後的投資者,故每年公司都需要召開股東會,讓股東有機會表達意見、進行各項決議、對公司董事會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的營運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進行同意或異議,來決定董事及監察人免責與否。由此可知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
有限公司的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因此,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者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參照公司法第79條)。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期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81條)。
公司清算之原因?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
勞雇關是由雙方約定勞工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雇主服勞務,而雇主對勞工給付報酬。勞雇關係中,勞工除依雇主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外,無須達成其他特定的目的,雇主亦僅對於勞工一定勞務的給付給與報酬,縱使勞務給付沒有預期的結果,仍應負擔報酬給付義務,其本質上與民法的僱傭契約並無不同。但現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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