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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有何監察權,以及義務與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13

監察人有何監察權,以及義務與責任?

監察權的權限包括哪些呢?
一、募股設立時之調查及報告(公司法第146條第1項)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法第218條)
三、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
四、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
五、核對會計表冊並提出報告(公司法第219條)
六、公司發行新股時查核財產出資(公司法第274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但書及第273條第1項)
七、審查清算人就任時造具之會計表冊(公司法第326條)
八、審查清算完結時所造具之會計表冊(公司法第331條)

監察人除了上述監察權外,尚有︰
一、代表公司之權:一般情形由董事長代表公司,例外情形,監察人亦有權代表公司。
(一)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公司法第213條),此項訴訟包括所有民刑事訴訟在內。
(二)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公司法第218條、第219條),
此項委託行為是代表公司所為,故其委託應認係公司之委託行為,所需費用自應由公司負擔。
(三)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公司法第223條),所指董事,亦包括董事長在內。
(四)應少數股東要求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4條)。

二、召集股東會之權
(一)自行召集董東會:召集股東會原為董事會之權,但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於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二)奉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法院選派檢查人後,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三、報酬請求權
    監察人的報酬,一般訂明於章程。如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之,不得事後追認(公司法第227條、第196條)。所以監察人有權請求報酬。

四、其他權利
監察人與公司係委任關係,基於受任人關係,也能享有依民法規定之受任人權利,包括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代償債務請求權(民法第546條)等。

在另一方面,監察人依法也負有義務:
一、不得兼職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此處應注意者,所限制者為同一公司內兼職之禁止,而非競業之禁止,因為監察人本無執行公司業務權限的原因。

二、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應盡的義務應適用於公司的監察人,故監察人對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原則上親自處理委任事務(民法第537條)等。公司法90年11月修法時,增列第23條第1項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包括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三、申報持有股份的義務
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同時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公司法第227條、第197條)。

至於監察人的責任,可分為對公司、對第三人與對股東的責任三種情形。如監察人對公司或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也負擔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26條)。
一、對公司的責任:
(一)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二) 公司法第224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二、對第三人 的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8條與第23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對公司股東的責任
參照公司法第227條、第214條、第215條等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有上述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述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此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監察人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規定。非董事之股東,得隨時向董事資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48條)。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達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出資額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此亦屬監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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