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3-11-1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3年5月至7月間辦理「113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113年1月至4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及「驗收」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名稱及違規項目,詳查核結果彙整表):
一、「基本查核件數」(共50建案)
1、計有12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2、計有2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3%。
二、「額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
1、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2、計有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15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
二、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明確記載停車位之「性質」、「高度」及「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三、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低於「房地總價5%」;或要求消費者提前支付交屋保留款。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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