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與公司的糾紛,若從股東的觀點出發,可以分成「股東與公司之訴訟」、「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公司當然或職務負責人之訴訟」二者。
一、股東與公司之訴訟
最常見的是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撤銷或無效的訴訟,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178條、189條、191條等規定,尤其是有關公司重大事項的特別決議,要有合法之通知程序(公司法第172條),且出席股東人數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則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決議。
二、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公司當然或職務負責人之訴訟
此類訴訟主要是針對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執行公司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等而提起(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35條)的訴訟。
此外,如因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等當然或職務負責人不法借貸給他人公司資金(公司法第15條)、不法使公司作為保證人(公司法第16條)、不法分派盈餘(公司法第112條)、不法分派股息紅利(公司法第232條、第233條)、違法發行公司債(公司法第251條)、不法變更公司債(公司法第259條)等,股東可因利益受損而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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