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決議有幾種?
股東會決議可分成兩大種
一、普通決議: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普通決議為之。又可以分成決議與假決議兩類。
1、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假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股東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二、特別決議:
依據公司法特別規定的事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股東表決權不是以股東人數作為依據,而是以股份作為依據。由此可知,股東會決議因著出席股東人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多寡不同,分成不同的決議種類。而關係越是重大的,需要越多的股份股東出席為其意見發聲。
如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的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第277條的章程變更;第240及241條的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紅利或將公積撥充資本;第209條的許可董事之競業;第185條的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等,皆因關係於股東重大權益,故屬於公司法中所規範的特別決議。若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不足前述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未有特別規定的決議事項,則應為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而假決議雖只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仍有機會成為“真”決議。公司應將假決議之紀錄通知或公告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若在再召集的股東會中仍有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則視同決議生效(公司法第175條)。
有限公司應經股東同意的事項分述如下:
一、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的事項:
1、減資: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
2、公司的組織變更: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
3、董事出資的轉讓:有限公司董事非得其他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
4、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存:有限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公司法第112條第2項)。
5、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係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故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參照公司法第47條、第72條、第71條第1項第3款)。
6、有限公司清算時,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的清算,係準用無限公司之清算(公司法第113條)。因此,清算人若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同意(參照公司法第84條第2項但書)。
二、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的事項
1、董事的選任: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2、董事競業的許可: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
三、須經股東過半數同意的事項
1、增資:有限公司如須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本文後段)。
2、會計師及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會計師及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3項、第29條第1項第2款)。
3、清算人的選任及解任: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113條、第82條但書)。則其選任自亦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即為已足。
四、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事項
1、非董事股東出資的轉讓:非董事之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
2、歸入權的行使:有限公司的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的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董事違反此一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第5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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