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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權限?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06

股東會雖為公司最高的意思機關,但因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的採行,而使股東會的權限受到限制與影響。

從公司法規定歸納出股東會的權限可分為下述六大種:
一、人事權
1、董事之選任(公司法第198條)。
2、董事之補選(公司法第201條)。
3、董事之報酬(公司法第196條)。
4、董事之解任(公司法第199條)。
5、董事競業之許可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之介入權之行使(公司法第209條)。
6、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條)。
7、監察人之選任(公司法第216條)。
8、監察人之報酬(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
9、監察人之解任(公司法第227條準用199條)。
10、對監察人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25條)。
11、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得另選代表人代替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12、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得另選他人代替董事(長)代表公司起訴(公司法第225條)。
13、清算人之另選(公司法第322條)。
14、清算人之解任(公司法第323條)。
15、清算人之報酬(公司法第325條)。
16、檢查人之選任(公司法第173條第3項)。

二、財務處理權
1、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公司法第184條)。
2、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
3、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
4、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
5、特別盈餘公積之另提(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
6、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公司法第240條準用第241條)。
7、公積撥充資本(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
8、同意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第2項但書)。

三、查核權
查核表冊報告(公司法第184條)。

四、行使承認權
1、承認董事會造具之表冊 (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
2、承認清算之初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3、承認清算完結時之表冊(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

五、聽取股東會召集人報告之權限
股東會開會時,因通常由董事會召開,因此原則上由擔任主席的董事長提出各種報告:
1、虧損達二分之一之報告(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
2、股息及紅利分派以新股發行後之報告(公司法第240條第6項)。
3、公積撥充資本之報告(公司法第241條準用第240條)。
4、募集公司債之報告(公司法第246條第1項)。
5、公司合併事項之報告(公司法第318條)。
6、股東會開會,監察人提出查核報告書時,依慣例監察人亦得就報告書為口頭之報告(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
1、變更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
2、公司解散後之繼續經營(公司法第315條)。
3、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公司法第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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