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公司幕後的投資者,故每年公司都需要召開股東會,讓股東有機會表達意見、進行各項決議、對公司董事會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的營運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進行同意或異議,來決定董事及監察人免責與否。由此可知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
有限公司的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因此,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者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參照公司法第79條)。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期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81條)。
公司清算之原因?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
勞雇關是由雙方約定勞工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雇主服勞務,而雇主對勞工給付報酬。勞雇關係中,勞工除依雇主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外,無須達成其他特定的目的,雇主亦僅對於勞工一定勞務的給付給與報酬,縱使勞務給付沒有預期的結果,仍應負擔報酬給付義務,其本質上與民法的僱傭契約並無不同。但現今資本...
勞雇關係本質上為民法上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8條規定,除僱傭契約定有期限,其僱傭關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者外,若僱傭契約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僅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又依同法第489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情形時,雇主是否一律得解僱勞工?
某甲在A公司任職,因爭取加班費不成功,因此對公司內不特定人散布黑函,以「垃圾」、「大豬哥」、「龜仔」等不雅言詞侮辱公司主管,A公司可否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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