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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之原因?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03

公司清算之原因?

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如章程定有公司存續期間,期間屆滿而應解散。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公司法第316條)。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此指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之情形。
(六)分割:此指公司因進行分割而消滅者而言。如公司進行分割,而公司為消滅者,自毋庸解散。
(七)破產:破產應依破產法規定辦理,不經清算程序。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所謂解散命令,指依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之情形。所謂裁判解散,指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由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之情形。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意通知各股東,其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公司法第316條第4項),令公司股東知悉公司解散的事實。

解散的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公司的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在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即廢止其登記(公司法第397條)。

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的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的人格仍存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時,公司的人格就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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