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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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後更新時間:2009-07-21


勞雇關是由雙方約定勞工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雇主服勞務,而雇主對勞工給付報酬。勞雇關係中,勞工除依雇主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外,無須達成其他特定的目的,雇主亦僅對於勞工一定勞務的給付給與報酬,縱使勞務給付沒有預期的結果,仍應負擔報酬給付義務,其本質上與民法的僱傭契約並無不同。但現今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體系下,沒有生產資源的勞工將勞力提供給生產資源的擁有者,接受其命令指揮,在其支配下從事勞動,藉此獲取工資賴以謀生,此為勞雇關係的基本模式。

在此經濟架構下,勞工與雇主訂定勞動契約,表面上為契約的兩造當事人,互有權利及義務關係,實則雇主集中佔據社會資源,為勞工生活需求的供給者,雇主面對社會上大量的工作需求人口,對於雇用對象有相當的選擇機會,其結果造成勞雇雙方之締約地位難謂對等。影響所及,勞動契約所定包括工資及獎金、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的決定,雇主之意思均發揮決定性影響,雇主就勞動契約的訂定及其內容的決定立於主導性地位,而影響勞工權益最甚者,莫過於勞動契約的終止,尤其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將使勞工的收入猝然中止,勞工及賴其扶養以維生的人,生活可能頓失所依。法令如允許雇主自由終止勞動契約,造成大量的失業人口,其因而衍生的社會扶助及社會救濟等需求,將耗費鉅額的社會成本。為了平衡勞雇雙方之契約地位,進而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我國於民法僱傭契約規定外,另於民國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勞動基準法,適用於資本主義社會下,處於從屬勞動關係地位的勞工,作為勞工法令的一環,用以保障勞工免於不合理之工作條件,且不被無端剝奪工作機會。


為使企業主能迅速瞭解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與資遣費給付義務,以及為達終止勞動契約後保護企業機密的目的,必須事先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義務時,應注意的事項,故本手冊於各章節區分導讀及案例兩階段敘述。讀者參閱本手冊時,可循目錄確定欲查閱的章節後,先行研讀導讀的內容,對於法令相關規定有初步的瞭解後,再行參閱案例的內容,進一步了解實務對於法令的適用及解釋方法,以求對於法令的解釋及適用有更為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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