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提前被解任的董事、監察人有何權利?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09

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均有一定的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然而董事或監察人是由股東會所選任,所以股東會亦可以隨時將其解任。

從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以及第227條監察人準用董事的規定,即可知董事、監察人得由股東會的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

也就是說,解任董事、監察人不必有正當理由,但若沒有正當理由,則提前被解任的董事、監察人有權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

而經常不出席,又不請假或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公司法第205條)、或未取得許可而與公司從事競業行為(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或董事不盡職或從事其他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都是可以用為解任董事的正當理由。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