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使其員工,以「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等程式登入乙公司網站,在乙公司網站之資料庫取得客戶帳戶及密碼後,再利用該等帳戶及密碼,下載乙公司之客戶資料。乙公司可否主張其客戶名單為營業秘密,而應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並追究甲公司之法律責任?
甲公司歷經數年努力,終於成功推出新產品,並累積豐富的研究經驗,則甲公司過去在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經歷失敗的經驗及記錄,是否有可能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障?
甲公司對於同業間惡性挖角之行為深感困擾,擔心公司的生產技術也會因此遭到洩漏,因此想尋求營業秘密法之保障。甲公司的法務長知道公司的產品配方應該屬於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範圍,但應該再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障呢?
甲公司之A員工攜帶甲公司最新研發之配方跳槽到乙公司,依102年修正後之營業秘密法,A員工可能須負擔刑事責任嗎?
甲公司最近研發出新配方,深怕參與研發之員工攜帶該新配方後 即跳槽至其他同業,並洩漏其配方內容,因此想依營業秘密法尋求保護。但是甲公司對於哪些東西屬於營業秘密並不清楚,也不知道配方是否屬營業秘密,到底什麼是營業秘密呢?
現代商務交易頻繁,為兼顧個人隱私,並確保合理使用交易上必要資訊,民國(下同)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提供高規格之規範要求及嚴密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且涉及之產業層面既深且廣,企業各界莫不謹慎因應。
84年8月11日公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於99年5月2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
因應新法施行,85年5月1日公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於101年9月26日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均自1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為避免新舊法銜接之適用疑慮,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直接自當事人蒐集而來的個人資料,資料蒐集者可以...
「個人」是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才有個人隱私權保護之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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