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任職於甲房仲公司,負責不動產仲介銷售業務,因而知悉客戶委託銷售不動產物件之委託銷售底價。A員工若將該等委託銷售底價資訊洩漏給乙房仲公司,則甲房仲公司可否主張A員工侵害其營業秘密?
甲公司經營產品設計與開發多年,卻從未留意公司產品設計圖或開發流程圖示之保護。甲公司董事長最近聽聞其他同業設計圖遭竊取之事,深感憂心,但不知其產品設計圖或開發流程圖是否屬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障?
甲公司預計於半年後販售新產品,最近在公司內部積極討論各種產品之行銷計畫與銷售方案。如果該等產品行銷計劃與銷售方案遭到其員工竊取並洩漏,甲公司可否主張其計畫方案屬於營業秘密,而尋求法律救濟?
甲公司指使其員工,以「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等程式登入乙公司網站,在乙公司網站之資料庫取得客戶帳戶及密碼後,再利用該等帳戶及密碼,下載乙公司之客戶資料。乙公司可否主張其客戶名單為營業秘密,而應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並追究甲公司之法律責任?
甲公司歷經數年努力,終於成功推出新產品,並累積豐富的研究經驗,則甲公司過去在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經歷失敗的經驗及記錄,是否有可能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障?
甲公司對於同業間惡性挖角之行為深感困擾,擔心公司的生產技術也會因此遭到洩漏,因此想尋求營業秘密法之保障。甲公司的法務長知道公司的產品配方應該屬於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範圍,但應該再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障呢?
甲公司之A員工攜帶甲公司最新研發之配方跳槽到乙公司,依102年修正後之營業秘密法,A員工可能須負擔刑事責任嗎?
甲公司最近研發出新配方,深怕參與研發之員工攜帶該新配方後 即跳槽至其他同業,並洩漏其配方內容,因此想依營業秘密法尋求保護。但是甲公司對於哪些東西屬於營業秘密並不清楚,也不知道配方是否屬營業秘密,到底什麼是營業秘密呢?
現代商務交易頻繁,為兼顧個人隱私,並確保合理使用交易上必要資訊,民國(下同)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提供高規格之規範要求及嚴密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且涉及之產業層面既深且廣,企業各界莫不謹慎因應。
84年8月11日公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於99年5月2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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