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8月11日公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於99年5月2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
除舊法第19條至22條及第43條之刪除,自該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之,讓業者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及緩衝施行期間。101年9月21日,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發布除新法第6條與第54條外,其餘條文自1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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