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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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營業秘密之基本內涵
Q5: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4

甲公司指使其員工,以「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等程式登入乙公司網站,在乙公司網站之資料庫取得客戶帳戶及密碼後,再利用該等帳戶及密碼,下載乙公司之客戶資料。乙公司可否主張其客戶名單為營業秘密,而應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並追究甲公司之法律責任?

客戶名單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目前法院裁判見解多認為,客戶名單如只有表明客戶名稱、地址與連絡方式,因為該等資訊可以在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該名單也沒有經過以客戶的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項目進行整理或分析,將難以認定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而不屬於營業秘密(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因此,客戶名單必須是經過公司投入相當時間與費用等資源,對於客戶特性、特別要求、喜好與背景、過往交易習慣與歷史紀錄等項目進行分析、篩選與整理,使客戶名單具有不同於一般名單之特色,而非在市場上或公開領域經過查詢即可輕易取得時,才有可能被認定具有秘密性與價值性。公司如果再施以適當合理之保密措施,客戶名單即可能屬於營業秘密,而受到營業秘密法保障。



乙公司資料庫所儲存之客戶名單,是乙公司自行蒐集而來,放置於未對外公開之資料庫中,並非經由查詢就可於市場輕易獲得之資訊;如果經過乙公司按照客戶特性、喜好與背景等項目進行分析整理,即可能屬於營業秘密,乙公司就可以依營業秘密法規定,追究甲公司侵入並竊取其客戶名單與相關資料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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