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任職於甲房仲公司,負責不動產仲介銷售業務,因而知悉客戶委託銷售不動產物件之委託銷售底價。A員工若將該等委託銷售底價資訊洩漏給乙房仲公司,則甲房仲公司可否主張A員工侵害其營業秘密?
(一)具廣告性質之交易底價,不屬於營業秘密
所謂不動產交易底價,可以分為「具廣告性質之交易底價」,以及「實際委託銷售之底價」。「具廣告性質之交易底價」,是指房仲業者平常在網路或傳單上所記載之不動產底價,因為一般人以及其他房仲同業,均可輕易由仲介業者之官網或廣告傳單上得知該等資訊,因此其並不具備秘密性,而不屬於營業秘密。
(二)實際委託銷售之底價,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
至於「實際委託銷售之底價」,指委託人願意出售不動產之最低價格,委託人與受託之仲介業者為了提高自身可得之銷售利潤或服務報酬,應不可能毫無保留地將底價向買方或其他同業公開,故該底價具有一般人不易知悉之特性,應具有秘密性。又「實際委託銷售之底價」必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只要房仲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就可能屬於營業秘密。
A員工所洩漏之交易底價,若僅為具廣告性質之交易底價,因不具秘密性,並非營業秘密,甲房仲公司不得主張A員工侵害其營業秘密;但若A員工所揭露者為實際委託銷售之底價,則可能對甲房仲公司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甲公司得向A員工主張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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