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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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營業秘密之基本內涵
Q3:認定營業秘密的條件有哪些?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4

甲公司對於同業間惡性挖角之行為深感困擾,擔心公司的生產技術也會因此遭到洩漏,因此想尋求營業秘密法之保障。甲公司的法務長知道公司的產品配方應該屬於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範圍,但應該再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障呢?

(一)認定營業秘密之條件

營業秘密其實是一項資訊,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該資訊除了必須屬於「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外,而且必須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所謂「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又稱為「秘密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又稱為「價值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又稱為「保密措施」。上述三者「秘密性」、「價值性」與「保密措施」,連同「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即為認定營業秘密之條件(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

(二)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條規定,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包含「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因此一項資訊必須與產業之經營、競爭及運用相關,才屬於「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否則將不屬於營業秘密,例如國防機密即不受營業秘密法之保障。

(三)秘密性

所謂「秘密性」,指某項資訊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的狀態,換言之,如果某項營業秘密已被公開或廣為相關業界所知,就會喪失其秘密性,而不構成營業秘密。關於秘密性之判斷標準,我國是採取所謂「業界標準」,即以專業領域內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為標準進行判斷,若一項資訊已為同業所普遍知悉,將不具有秘密性,而不屬於營業秘密。

(四)價值性

所謂「價值性」,指一項資訊因為其未公開之現狀而具有競爭優勢,可以產出經濟利益之狀態。若該營業秘密被公開,將導致公司之經濟利益減少,也就是其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將受到貶損,因此可能喪失「價值性」。若一項資訊具有秘密性,但並無經濟價值時,即非屬營業秘密。

(五)保密措施

至於所謂「保密措施」,指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採取一定措施,以確保營業秘密仍具有秘密性。如果營業秘密所有人並未採取保密措施,導致營業秘密外洩而為他人所知悉時,即無法主張該資訊為營業秘密。關於保密措施之合理程度,目前並無一定標準,應就個案依一般客觀社會經驗判斷,若依實際情況確實已盡合理之努力,使他人客觀上認為某項資訊屬於秘密,就可以認定已經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可供參考)。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甲公司的產品配方已經屬於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範圍,只要是「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同時符合所謂「秘密性」、「價值性」與「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保護要件,就能構成營業秘密,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參考條文: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1條、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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