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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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營業秘密歸屬於何人、如何使用
Q3:公司被認定的營業秘密是永遠存在的嗎?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甲公司在成功研發出新技術後,即主動將該技術公開與他人分享,而為同業所仿效,影響甲公司之營運收入。對此,甲公司聲稱其僅有分享該新技術的意思,並沒有同意其他人得使用該技術。甲公司能否主張其他同業侵害其營業秘密,進而尋求法律保障?

一項資訊須符合營業秘密的保護要件,才屬於營業秘密而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公司被認定的營業秘密如果不再符合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該營業秘密將歸於消滅,無法永遠存在。例如營業秘密所有人主動將其營業秘密公諸於世;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基於業務目的或契約關係,將營業秘密透漏與其受雇人或第三人,卻未告知不得洩漏或未簽訂保密協議等情形,均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消滅。另外,例如因申請專利而須公開其營業秘密、或因建築法規要求而必須將特定建築技術公開審查等情事,均可能因法令之要求而導致營業秘密消滅。又例如營業秘密被第三人以竊取等非法手段或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等合法手段取得後,該第三人若將營業秘密公開,營業秘密也會消滅。據此,公司宜多加留意其日常業務之運作是否可能符合上述事項,以避免其營業秘密因喪失秘密性而歸於消滅。



甲公司雖然是基於分享之立場而公開其營業秘密,並未同意他人得使用,但是在甲公司公開其新技術時,其營業秘密就已經喪失秘密性,而不再符合營業秘密保護要件,已不屬於營業秘密。因此,甲公司不得主張其他人使用該新技術構成對其營業秘密之侵害。


⊙ 小知識:「還原工程」

所謂還原工程,是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物後,進而藉由拆解、分析與研究該營業秘密附著物之功能、規格、組成成分、結構設計與運作過程,了解並取得同樣營業秘密之行為。例如藉由觀察電腦程式之執行,以其輸出與輸入資料反推出該程式之可能設計內容之行為。由於還原工程其實是以獨立開發方式取得研究成果,並不涉及不公平競爭之手段,營業秘密法立法理由中即明白揭示,還原工程並不屬於所謂「不正當方法」,因此以還原工程所取得之資訊,將不構成對營業秘密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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