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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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營業秘密之基本內涵
Q9:醫療項目之方式、療程及配方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A醫師原任職於甲診所,在工作期間學會甲診所經營之肉毒桿菌素、玻尿酸等醫療項目相關方式、療程及配方後隨及離職並開設乙診所,與甲診所相互競爭。甲診所得否主張A醫師已侵害其營業秘密?

肉毒桿菌素、玻尿酸等醫療項目,其注射之劑量、方式、療程和使用之配方及相關措施,屬於所謂技術性營業秘密。在現今醫美市場蓬勃發展,醫美事業經營上開醫療項目者已非少數之情況下,診所必須證明其醫療措施相較於一般其他醫美事業,在實施上有較為優異之處,而為其他醫美事業所無;並證明其配方等資訊並非同業所知者,才有可能說明其醫療項目具有秘密性。若能證明其醫療項目具有秘密性,因該等醫療項目通常應具一定經濟上利益,只要能再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就可能屬於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障。



據此,甲診所若可證明其肉毒桿菌素、玻尿酸等醫療項目較其他診所有更為特殊或優異之處,而為業界獨特之技術,並非為同業所知悉,則將符合秘密性之要件。甲診所若能再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維護該等醫療項目之秘密性,即可主張A醫師之行為已構成對其營業秘密之侵害,並採取後續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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