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了在市場搶得先機,除了指示A員工從事產品開發外,並同時委託公司外部之B專家進行產品附屬設備之設計。A員工所開發出之產品與B專家所設計之附屬設備,其營業秘密應歸公司所有?還是歸A員工或B專家所有?
(一)僱傭關係
在公司與員工間屬於僱傭關係之情況下,依照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員工在職務上依指示所開發之營業秘密,原則上歸屬於公司;但是如果公司與員工另外以契約約定時,營業秘密例外可歸員工所有。此外,員工在非職務上開發所得之營業秘密,也應歸員工所有。但應注意,如果營業秘密是員工利用公司之資源或經驗所研發產出,公司可以在向員工支付合理報酬後,於員工之業務範圍內使用其營業秘密。
(二)出資聘請關係
至於在公司出資委託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營業秘密之情形,依照營業秘密法第4條規定,原則上營業秘密之歸屬應由公司與受聘人自行協議決定。而如果公司與受聘人並未特別約定時,則應該由實際從事研發之受聘人取得該營業秘密。但此時公司因為曾經在研發過程中投入資金,所以可以向受聘人請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得無償使用該營業秘密。
A員工受雇於甲公司,其依照僱傭契約內容與職務上指示所開發之產品營業秘密,原則上屬於甲公司所有,但如果A員工另外與甲公司以契約約定時,則營業秘密可例外歸屬於A員工。
至於受聘於甲公司之B專家所設計之附屬設備,如果B專家與甲公司並未特別約定營業秘密應歸何人所有,則附屬設備之營業秘密即應歸屬於實際從事研發之B專家所有,但在甲公司業務範圍內,得無償使用該營業秘密。
參考條文: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3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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