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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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何種行為可能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
Q2: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取得非法之營業秘密,公司是否可自由使用?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任職於甲公司之A員工,破解並登入同業競爭者乙公司之網站,盜用其客戶名單,供個人業務使用。甲公司起初不知道A員工盜用乙公司之客戶名單,但是在發現後並未制止,仍繼續容許使用,並要求A員工提供該名單給公司參考。甲公司之行為是否將侵害乙公司之營業秘密?

對於他人所非法取得之營業秘密,公司原則上不可以再取得或自由使用。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定,公司對於某項營業秘密,如果已經知道該是他人所非法取得,即不得再為取得、使用或洩漏,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即使是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亦然;又如果公司在取得某項營業秘密之後,才發現該營業秘密是他人非法取得,此時公司取得該營業秘密之行為並不違法,但該公司便不得再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如果還繼續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將構成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縱使是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亦然。另外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如果公司明知某項營業秘密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者,若再取得、使用或洩漏,還有可能須負刑事責任。因此,公司應特別留意某項營業秘密取得之來源為何,以及其取得之手段是否合法,以避免因為取得或利用營業秘密而構成對他人營業秘密之侵害。



A員工破解乙公司網站取得客戶名單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13-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以竊取及擅自重製等不正當方式取得營業秘密之行為。甲公司起初雖不知道A員工盜用乙公司之客戶名單,但在發現後卻未加以制止而仍容許使用,構成在取得他人營業秘密後,知悉A員工是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但是仍繼續使用之行為,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已侵害乙公司之營業秘密。另外,甲公司明知A員工所持有乙公司客戶名單之手段並不合法,卻仍繼續使用,其行為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構成對乙公司營業秘密之侵害。


⊙小知識:「重大過失」

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定,行為人如果因為「重大過失」不知某項營業秘密是他人非法取得,而仍繼續使用,也構成對營業秘密之侵害。但什麼是「重大過失」?民法上的過失責任,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所謂「抽象輕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具體輕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至於「重大過失」,相對於具體輕過失與重大輕過失之責任狀態,指的是行為人於處理事務時,顯然欠缺一般人在處理類似事情上所應該具有注意義務程度之狀態。如果行為人已經盡到一般人在處理相似事務時所應有之注意,並不會構成重大過失;反之,如果行為人未盡到一般人在處理相似事務時應有之注意時,則構成重大過失。


參考條文: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10條、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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