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尋求轉型,近來積極出售公司資產,但總經理對於公司之營業秘密可否出售給他人深感困擾。公司副理則建議,若不能出售,應該還可以將營業秘密授權給他人。甲公司可否將其營業秘密讓與或授權給他人?
(一)營業秘密之讓與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6條規定,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公司可以將其營業秘密讓與他人。而因為營業秘密有事實上分割之可能,所以營業秘密不但可以讓與,還可以選擇讓與營業秘密之全部,或讓與營業秘密之部分,而與他人成立共有關係。例如公司可將其所研發10項產品中之5項讓與他人,或將客戶名單中一部分讓與他人。一旦將營業秘密讓與他人後,營業秘密就屬於受讓人所有,公司就無權再利用該營業秘密。
(二)營業秘密之授權
公司除了可以將營業秘密讓與他人外,還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之授權,指同意他人得在約定的一定地域、時間、就特定內容、以一定使用方法利用營業秘密之權限。授權人仍然是營業秘密所有人,且通常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因為營業秘密之授權涉及當事人間之密切信賴關係,除非被授權人經過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否則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公司雖然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但在授權時針對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都應該盡量明確約定,以避免將來產生爭議。此外,經由授權,被授權人將會得知營業秘密之內容,因此應如何控管營業秘密以維持其秘密性,其實是公司須注意之重點。實務上常見之控管方式,是在授權契約中明文約定被授權人之保密義務,以及其須採取之特定保密措施。例如要求被授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漏;或要求被授權人須建構一定安全維護措施,防止營業秘密外流。
依營業秘密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可以將其營業秘密之一部或全部出售給他人。但是甲公司在出售營業秘密之後,就不再是營業秘密所有人,不能再利用該營業秘密。此外,營業秘密法第7條也規定甲公司可以將營業秘密授權給他人,但是應盡量明確約定授權之條件,並且採取一定因應措施,以確保其營業秘密不被他人所洩漏。
參考條文: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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