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營業撈過界會有刑責
許多外國公司在台灣投資的早期發展階段會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原因是辦事處為外國公司在台灣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中最簡單的一種,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代表人辦事處基本上是外國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得指派其代表人在台灣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進行議價、提供報價、參與標案及簽訂採購契約等.......
詳細閱讀24 9月
許多外國公司在台灣投資的早期發展階段會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原因是辦事處為外國公司在台灣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中最簡單的一種,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代表人辦事處基本上是外國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得指派其代表人在台灣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進行議價、提供報價、參與標案及簽訂採購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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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持股高的企業、或外資透過保管機關與存託機關出任名義股東,由於投資人多,卻因國內法制不允許同一股東可就表決權行使分割投票,導致為避免爭議,有時不得不放棄表決權。因此,外資等法人積極建議國內修正法令,設立「分割投票」制度。 企業召開股東會,各股東依照持股數多寡,行使表決權,因而,.......
詳細閱讀20 8月
作者:洪瑞燦
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條文,草案內容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不同特性、效能之董事,分別選舉之。 前項之選舉依公司章程規定,若無規定,則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劃線部分為新增或修.......
詳細閱讀07 8月
立委林滄敏等人曾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條文,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董事選舉方式作修正:一是規定不同特性、效能的董事,應與一般董事分別選舉;一為明定董事選舉方式原則依公司章程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時,才採每一股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選舉權的累積投票制。 基本上,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若.......
詳細閱讀06 8月
作者:陳錦隆(寰瀛法律事務所
董事執行職務,對公司負有注意義務。就我國法而言,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董事乃對公司負有依委任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之義務,若有懈怠,即屬委任契約之不履行。因公司為營利法人,以營利為目的,董事受委任之本旨,在於追求經濟利益,是公司課予董事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為.......
詳細閱讀07 4月
上市公司的企業經營權爭奪戰,不斷在國內上演,想要贏得最後勝利,「股權」的掌握絕對是關鍵,收購委託書已成國內經營權大戰必有的過程。 公司經營權之爭,主要可從兩大層面來看,股權的爭奪,包括收購委託,這是前階段鴨子划水的努力的過程;董監席次的爭取,則是後段短兵相接的局面,影響席次多寡的.......
詳細閱讀30 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