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團購的主揪/主購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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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團購的主揪/主購的稅務問題

隨著工商環境與民眾購物習性的改變,網路揪團團購的交易模式逐漸風行,隨之產生的問題是:網路團購的「主揪」或「主購」,除了商品售價之外,可能會向團員收取「雜費」、「手續費」以彌補為此次團購所支出的電話費、郵務費等開銷,或者是向廠商收取推銷佣金,此等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主購因團購所獲得的個人利益,是否需繳納所得稅?

依財政部之見解,如果「主揪」或「主購」之合購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也就是「職業主購」,均該當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團購主揪或主購,還需留意以下事項:

l  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商品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l  應否繳納營業稅:

網路團購主購或主揪,如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了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之外,並應以自動報繳之方式繳納營業稅;倘每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為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得免用統一發票、依1%的營業稅率查定課徵。倘每月銷售額未達6萬元(銷售勞務為3萬元)者,即免徵營業稅。

如果主購因反覆從事團購行為而獲有利益,不論是有形的金錢、贈品,或是無形的紅利、折扣,是否均應納入個人可支配所得當中,報繳所得稅?由於我國所得稅法採取「(收付)實現原則」,應該以該等利益確實為所得人所掌握時方為課稅時點,例如:紅利點數確實兌換成商品時,才能算入所得人該年度所獲得之利益。至於職業主購因揪團所獲得之有形的金錢(高額雜費、廠商回扣)或贈品,應於取得年度列入可支配所得,課徵所得稅。

陳振瑋 律師
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3577189
email:jclawyer021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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