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商品資訊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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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網路家庭商店街曾在網站上登載一款市價8千多元的卡西歐數位相機,表示一次付清價格僅790元,十二期分期付款每期也只有72元,造成不少網友爭相搶購,還有網友一次訂購一、兩百台。然而,後來PChome表示是工程師在定價上少植一個0,訂單必須全部取消。
而在雅虎奇摩開店之蛋糕網站,店家在其網頁上描述所賣之蛋糕有可愛蛋糕、造型蛋糕、動物蛋糕等字樣,在蛋糕照片之下方標 “0”元,卻未描述蛋糕之口味、內容物以及尺吋大小等訊息。卻有消費者一次下訂數百個蛋糕,表示隔日就要取貨,商家收到訂單後立即向消費者表示刊載於網站上之內容僅屬於讓消費者知悉其蛋糕之種類及樣式,進而吸引消費者與之締結契約,並不是所有蛋糕都是0元,可是消費者仍理直氣壯要求店家負責其損失。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以買賣為例,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網路上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其要約承諾之性質為何?並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如果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乃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只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故性質只屬於一種「要約引誘」。

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因其係以虛擬商品而並非實物,因此不合乎前述「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然而係網路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該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看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而後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契約才成立。簡單的說,網路商店仍保留有不予出賣貨品的權利。

另外,「要約」與「要約引誘」最大之不同處即在於,「要約」的內涵明確,例如去手機店買XX品牌手機一支,給付價金多少。然而,「要約引誘」則內涵不明確,以前述蛋糕網站之例子而言,商家連賣蛋糕最基本商品的介紹都付之闕如,怎能認為網頁上的資訊就是一種要約,而認為商家必須負擔履約之責任?

鑒於電子商務日益興盛,筆者建議若遇到上述情況可依下列方式解決; (一)於網站之「使用者約款」中,確認廣告之性質係為要約引誘,並使消費者按下網頁上之同意鍵。
(二)加強店家確認之機制。目前網站經營者通常之做法是,以信件自動回覆已收到消費者所下之的訂單,但會在自動回覆之信件內註明:「店家仍保有出貨的權利」,以避免交易量異常之情況;或是「本公司將在X日之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本公司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地點」等類似用語。
(三)以一般社會大眾之通念來判斷消費者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如標示之價格與實物之價值顯不相當而消費者卻大量下單之情形,即可能主張消費者之行為,係屬民法148條之權利濫用。

綜上所陳,網路商家最好避免以各式花招誘使消費者上門後,再因自身疏忽等因素取消訂單,或是歸咎網頁資訊僅係行銷手法而免責;而消費者亦應避免錯認商品資訊之性質,濫行主張權利,或是利用網路商家之疏忽,即貪小便宜,大量訂購,造成商家之困擾。惟有買賣雙方共同努力,才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全之電子商務環境。 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陳慶恩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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