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子郵件,就是垃圾郵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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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電子郵件,就是垃圾郵件嗎?


根據「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的最新網路民調顯示,受訪網友每天收到的電子廣告郵件平均自以往的八封增為四十二點二封,每天要花七點九四分鐘處理垃圾郵件,超過八成使用者不堪其擾,百分之九十二認為已侵犯到個人隱私,而垃圾郵件每年更是耗掉台灣六百億元的社會成本,並嚴重影響民眾上網品質。
在我國,關於電子廣告郵件的問題,主要係透過ISP業者來防範。例如台灣網際網路協會TWIA在今年二月成立「反垃圾郵件推動委員會」,國內主要ISP包括Hinet、Seednet以及So-net等均為會員。針對垃圾郵件的防堵作法,協會成員會建立ISP間電子郵件系統技術聯絡人資料,以加速異常大量郵件流量檢舉與處理,並共同建立台灣RBL資料庫(Realtime Blackhole List ),以阻攔垃圾郵件寄件者。

  再來,依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可以處刑事責任的。但依該條文立法理由第五點之說明,必需證明電子廣告發送者有破壞ISP系統或灌爆使用者信箱之「故意」,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能構成本罪。因此,若單純只是造成郵件使用者使用不便,恐怕仍無法依此條文來主張。

  換言之,依國內現行相關法律,網路使用者個人對電子廣告信件似無法主張權利。也因此,交通部在行政院指示下,協助正在籌備中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草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草案之規定,發送合法的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有選擇不再接受來自同一發信人或廣告主同類郵件的機制,郵件主旨也必須加註「商業」、「廣告」等標示。

  前述草案也規定,若有惡性重大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特別是發信人有隱匿身分的情況,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因濫發的電子郵件而遭到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收信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得請求法院依每封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賠償。

  自該條例草案提出後,媒體大幅報導,除了網路使用者鼓掌叫好外,網路發信業者也人心惶惶,好像電子廣告郵件的問題一夕之間將獲得解決。事實則不然。首先,該條例僅係「草案」,雖然NCC籌備處表示該案最快今年九月可以送交立法院審議。然而依現行立法院的議事效率,該條例何時會才會通過,恐怕仍是未定之天(事實上,立法委員馮定國早在八十九年五月即提出「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目前仍躺在立法院)。

  其次,就是如何區分「垃圾郵件」以及「商業廣告電子郵件」?例如商業信電子郵件可能有產品之資料或折扣的訊息,符合消費者的需要,因此,網路使用者對於收受此類郵件反而覺得高興以及有益。那麼此類電子郵件也應該受規範嗎?在美國各州州法中,有對「商業電子郵件者」定義者,也有對「廣告」或是「未經要約電子郵件」定義者;而今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召開的「垃圾郵件論壇」中,網路行銷業者以及反垃圾郵件人士,亦為電子廣告信件是否為垃圾郵件而爭論不休。

  站在網路使用者隱私權、財產權之保護以及減少垃圾郵件耗費的社會成本的觀點,我們期待「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之立法;然而站在促進電子商務的觀點,網路的行銷又是不可避免之管道。因此,政府在立法時如何權衡消費者以及業者之權利?例如輔導合法之廣告發信業者經營,避免動輒以刑法來處罰,都是值得去思考的課題。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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