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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商法律論壇》新修正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之責任

《國際通商法律論壇》新修正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之責任

眾所週知,內線交易規範之對象不限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經法人指派行使職務之代表人、持股逾10%之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而獲悉消息者(例如:會計師、律師、鑑價單位及券商等)、喪失前開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而尚包括自前開身分者獲悉消息之第三者。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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