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公平與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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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公平與隱私保護


據媒體報導,日前國稅局為查網路拍賣或交易逃漏稅,行文至網域名稱的管理單位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以及提供網路拍賣服務如雅虎奇摩、eBay等業者,要求其提供所有註冊之營業登記資料。因為以「.com.tw」登記網域名稱的多半是營利事業,不是個人,因此國稅局將從資料去了解在網路經營的營利事業有沒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並作類似的網路稅籍清查(按國稅局曾於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並依財政部函釋給予網路拍賣業者自上述規範發布之日起六個月的輔導免罰期。)。

然而,TWNIC向國稅局提出說明表示,網域名稱之主要管理者為TWNIC;雅虎奇摩、Hinet、PChome、Seednet、台灣電訊等代理商僅係向一般網路使用者或公司行號銷售「.tw」的網域名稱。是以,網域使用者資料皆屬於TWNIC所有,代理商並不具有網域名稱註冊之營業人資料。因此,國稅局不需要發函向代理商索取使用者之資料。而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場,縱使TWNIC提供使用者之資料亦應以「個案協助」為限,亦即僅依『特定對象』案例提供『必要協助』,而不得無條件提供所有用戶資料。

國稅局則表明其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46條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要求業者提供資料;況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可以在法令職掌範圍內要求蒐集個人資料,而稅捐稽徵就是國稅局「法令職掌範圍內」。因此,其向TWNIC要求相關「.com.tw」之註冊資料做為網路交易查稅資料應是於法有據。
如前所述,「稅捐稽徵之需求」以及「使用者隱私保護之期待」均具有法源依據,則是否得逕謂國家稅收之充實優先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仍非無討論之餘地。蓋於電子商務中,「個人隱私權之保障」除了包含個人事務不受他人公開干擾的消極權利外,更包括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同意之前,不得逕行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以及資料持有者不可將當事人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即轉化為具有積極請求權性質之「資訊隱私權」)。

查依「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等觀之,個人資訊的處理亦屬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故為避免構成隱私權之侵害,資訊之取得與蒐集應兼具「手段正當性」以及「必要性」,亦即該手段除須公正適法之外且需在達成目的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得為之。

「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我國之實踐係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係指公法主體在行使公權力時,要在保護與平衡的意義上,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仔細進行斟酌,尤其是要具體斟酌國家與公民利益在衝突狀況下的失衡度,以得到較為合理的結果,防止過分、錯誤的立法與行政決定。其內涵上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適合性」。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行政措施的採取,必須是適於達成某一法定目的,即所採取的手段對達成目的是有效的。第二、「必要性」又叫「最小侵害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針對同一目的的達成,有多種適合的手段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手段。第三、「合比例性」又叫「狹義比例原則」。它是針對所欲實現的公共福祉與因此被犧牲的自由權領域兩者間不得明顯失衡。換言之,不能為了小小的公益,使人民忍受很大的損失。 是以,上述國稅局之作法,就達成目的及手段之比例性原則來看,要求業者全面提供「網域名稱登記資料」此舉並不一定可以達到「網路交易查稅」之目的。蓋從事電子商務者,不一定要註冊網域,申請個人網域名稱如「.idv」者或隱身於學術網路「.edu」者,亦有可能用以為電子商務交易之用;而有註冊「. com」網域名稱的營利事業,也不一定會進行電子商務。此類未進行電子交易買賣以及與稅務無關的註冊者,TWNIC即沒有提供其個人資料給國稅局的義務,是以,倘國稅局要求提供「全部資料」不但可能侵害到註冊者對個人隱私之期待的個人資料保護,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基於公平賦稅的原則,如果透過網路交易方式,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並取得代價者,也屬於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或勞務,當然應該依法課徵營業稅。然而應如何執行,以現階段而言,仍有技術上執行的問題,稅捐單位於落實課稅政策之際,尚應尋求各方共識,以確保未來執行時不會發生爭議。網路課稅問題並非「有所得就應課稅」的單純問題,更涉及網路產業發展、課稅公平性、國家競爭力等複雜的層面(例如美國在電子商務萌芽初期之1998年「網路租稅自由法案」、2001年「網路課稅無歧視法案」,都給予一定年限的免稅優惠)。所以,我國政府面對此類問題時實應整體考量,以免扼殺剛起步的網路產業以及使用者之信賴。 (本文作者為明沂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理事),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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