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今年8月間,上市公司大毅股東會依小股東臨時提議,採用「全額連記法」,成功逼退國巨,使持股超過40%的國巨連一席董監都選不上。
但股東會後,雙方陷入司法攻防戰,累計大毅已收到國巨與其相關投資所提起的十起訴訟案。
上個月,舊事重演,上市公司台航股東會,以上市公司為首的公股,挾主持會議的優勢,不理會其他股東的抗議,強勢通過小股東臨時提案的「全額連記法」,使中航體系持有逾37%的股份,卻一席董監也選不上。
針對中航要提出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台航表示「那是他們的權利,台航沒意見」。
在制度設計上,公司是由各股東出資設立,但由董事會經營。如果能掌握董事會,就可以發揮槓桿原理,「用別人的錢來玩」。
這也就是為什麼公司經營權之爭就是在爭取董事會控制權的原因。
一般所稱的「公司派」,就是目前掌控董事會的股東。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股東會的決議,聽起來股東會高於董事會,但在實際操作上未必如此。
首先,要不要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可以決定。
雖然公司法規定每年要召開股東常會,但若董事會不召開股東常會,惟一的處罰是罰鍰5萬元以下。
而且,董事會還可以用「有正當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延後召開股東會,由董事會掌握召開的時機。
根據證交所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沒有在每年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可能被打入全額交割股。
但從公司派的立場來看,繼續握有公司資源才是最重要的;股價及其他股東的權益不見得是重點。
據報載曾有某上市公司派掌控股份低於市場派,所以董事會藉故向經濟部申請延後召開股東會,但經濟部不准,公司派還是延後召開股東會,真的被打入全額交割股,造成市場派持股鬆動;在公司派掌控股份超過50%後,才召開股東會一舉通過全額連記法並據此選出董監事。
真正開股東會時,公司派可以挾主持會議的優勢主導股東會。例如主席可以決定股東的發言順序,但曾發生主席不讓已經登記發言的股東發言。
因為麥克風由公司派控制,小股東即使大聲鼓噪,對於議事的影響有限,甚至可能被保全請出現場。
股東會主席主持會議發生爭議的情形還有許多。
例如主席當場接受股東用臨時動議方式把董監選舉的方式變更為全額連記法。也有在表決時,公司派股東有利害關係,應迴避而不迴避。
最常見的是非公司派股東提出修正案、替代案或臨時動議時,主席根本不予理會。
還有的是主席對於股東依公司法第184條要求選任檢查人及其他臨時動議的提案置之不理,而在有股東提出散會動議時,逕付表決而散會。
雖然股東對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認為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可以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但訴訟曠日費時,敗訴的一方又可一再上訴,等到判決確定早已是數年之後。
即使最後原告勝訴,對於根據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的公司經營或一切行為,事實上無法補救。
尤其對於董監選舉有爭議時,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可能董監任期已滿。對原告而言,贏了官司也沒辦法改變什麼。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某些股東會,公司派會先作了再說的原因。
對於因訴訟時間過長而致原告勝訴無實益的狀況,公職人員(含縣市長)選舉及總統選舉,法律都規定每一審受理的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作成判決;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似乎也應參照辦理。
否則,「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正說明公司經營權戰爭中股東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訴的本質。 本文轉載至【2007-12-24/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趙梅君(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