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累積投票制,民主、效率難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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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累積投票制,民主、效率難兩全


所謂累積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在選舉董事時,股東每一股有應選席次相同的選舉權,並可將選舉權集中於特定的候選人。此種投票制度的設計,可使少數股東亦能透過集中選舉權,選出代表其利益之董事進入董事會,避免贏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的結果。
贏者全拿好不好,看法見仁見智。反對者認為由多數派股東壟斷董事會,缺乏制衡,容易滋生弊端;贊成者認為少數派董事會造成董事會對立,甚至杯葛議事,使董事會運作失去效率、業務窒礙難行。這個問題在各國立法上一直被認為是民主(少數制衡)與效率(服從多數)的兩難。

公司法強制累積投票制為民國五十五年所修訂,目的即在保障少數股東,避免多數壟斷。惟在九十年公司法修正時,允許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惟若不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應以章程規定何種投票制度,則並未明文規定。

與累積投票制相對的,有所謂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亦即股東每一股雖有與應選席次相同的選舉權,但不能將選舉權集中予特定候選人,在此種制度下,多數派股東可以囊括全部的董事席次。另外亦有所謂包裹表決的選舉方式,亦即投票係針對一組董事會成員而非個別董事候選人。不論係直接投票制或包裹表決,都將造成贏者全拿。

現行公司法未明文表達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後,得採用何種投票制度,適用上頗滋疑義。主管機關函釋認為從文義上,不能採「包裹表決」之方式進行,但可參考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會議規範所規範之選舉係社團「數人頭」之選舉,適用在公司選舉董事上應調整為「數股權」之選舉,惟解釋上會議規範所規定之選舉方式均為「非累積」。實務上即有公司依照主管機關之函釋,修改章程採取會議規範所規定之「連記法」,亦即每一股有與應選席次相同選舉權,但不得將選舉權集中,適用結果與直接投票制無異。

據報載,主管機關擬修正公司法,修正草案將回歸九十年修法前規定,強制公司採取累積投票制,政策上從著重「效率」改為強調「管制」。參照各國之立法趨勢由「強制採累積投票制」改為「原則採累積投票制,除非章程排除」,甚至係「原則不採累積投票制,除非章程要求」之情形,修正草案「返璞歸真」的情形甚為特殊。

在我國公司治理文化尚未完全成熟的現況下,回歸強制累積投票制或許可視為權益之計。但在強制與開放之間,其實可以作更細緻的規範設計。例如是否僅由證交法規範上市櫃公司應強制採累積投票制,或強化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代表訴訟、股東提案權等少數股東制衡的機制,或許亦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本文轉載至【2006-10-26/工商時報 /A10/稅務法務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紀天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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