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遇有緊急情事,致須召集董事會,則程序上應由誰認定屬於「緊急情事」並負責召集?可不可用Email或傳真通知?抑或,用電話或口頭通知?
一、董事長為召集權人(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應係由董事長決定是否為緊急情事,並由董事長召集。而非由董事會之普通決議認定是否為「緊急情事」,因為該認定是否符合「緊急情事」之董事會,仍有應由誰召集的問題,如此則循環無解。
二、關於「緊急情事」之召集方式,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均可。但應不包括電話或口頭通知。
經濟部九八、七、一七經商字第0九八0二0九0八五0號函指出:「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並未排除載明事由之規定。準此,鑒於「電話或口頭通知」皆無法載明事由,登記實務上,不准類此之章程登記。又基於應載明事由之規定,倘公司章程規定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係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者,尚無不可。」
三、緊急情事之董事會召集,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經濟部九0、一0、二九商字第0九00二五二六五七0號指出:「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查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既謂『應載明事由』,則本條之通知自須以書面為之。又本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至於本條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七日前通知召集。至於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易言之,原則上仍應以書面為之,如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陳威駿律師/ 信誼爾雅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