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意併購的防線-毒藥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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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的防線-毒藥丸策略


本文挑選敵意併購中著名的反併購手法「毒藥丸策略」,探討「毒藥丸」(poison pill)在我國法制下的適用性。
  談到對抗反併購手法時,「毒藥丸」策略是最常被討論的手法之一。所謂「毒藥丸」策略,是指公司採取使收購者失去興趣或增加收購困難度的措施,讓敵意收購者如果執意發動敵意收購,將如同吃下一顆毒藥丸般,自食惡果。

  美國實務上最常見的毒藥丸策略是賦予股東有條件的新股認購權,在公司發生一定狀況時,如第三人取得公司一定比例之股份時,公司便可以對併購者以外之第三人發行新股。

  舉例來說,假設金鼎證有發行美國法下「毒藥丸」之稱的新股認購權,則在開發金取得金鼎證一定比例(如百分之十)的股份時,金鼎證可自動對開發金以外的股東發行新股,如此一來,開發金辛苦取得的股權將立即被稀釋,而若開發金仍想要取得更高比例的股權,就必須以更多的金錢換取。

  過去,毒藥丸策略一直是美國公司最常用的反併購策略之一,許多公開發行公司都在章程中訂定類似條款;卻也有越來越多公司,基於公司治理目的,取消章程中的毒藥丸條款。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且原有股東得按照原有股份比例有優先認購權,可見我國公司法十分著重「股東平等主義」。

  在這樣的法制架構下,公司不太可能在章程中訂定類似「毒藥丸」的新股發行權,排除某些特定股東而發行新股。

  另外,證券交易法在九十二年修正時,納入私募制度,容許公司發行新股予符合私募規定的特定人。因此,公司似可用此方法發行新股予友善的股東或盟友,達到稀釋敵意併購者的目的。

  但是公司要私募股份,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則需二個月以上之籌備期間,想要利用這個方式達成克制敵意併購者的目的,就也恐怕有點緩不濟急。私募制度之所以需要股東會的同意,乃因私募剝奪了所有股東的優先認購權,所以必須借股東會的決議,以多數決的方式放棄優先認購權。

  由此可知,我國法制是否容許公司以未雨綢繆的方式在章程裡設置「毒藥丸」策略,實與我國公司法制下「股東平等原則」息息相關。如果主管機關堅持「股東平等原則」的實踐,那麼想要於我國法制下模仿國外實務,設置與股權相關的毒藥丸以克制敵意併購的做法恐怕就困難重重了。(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不代表理律 法律事務所意見) 本文轉轉載【2006-03-16/工商時報/A10/稅務法務/】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毛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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