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公司法,雙軌制無實質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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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公司法,雙軌制無實質更動


對於台外商而言,無論是與大陸公司進行交易,抑或是投資經營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無疑都應根據新《公司法》,適當調整投資策略及經營行為。
宜注意者,現大陸仍對在大陸設立的台外商投資企業採行雙軌制,亦即,台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雖適用《公司法》;但有關外商投資之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儘管大陸一再強調對台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是總的改革趨勢,但新《公司法》對雙軌制並未作出實質性改動。因此,上文所述之制度變革對台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問題,尚待大陸立法機關進一步釐清。惟以下兩方面內容,台外商應該予以特別關注。

  股東自治 有更大彈性
  首先,本次《公司法》的修訂,廢除很多政府管制的內容,更加尊重公司及股東的自治,賦予公司股東訂定章程較大的彈性。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第35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得由章程或全體股東另行約定(第42條)、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例外規定(第72條)等。

  當然,新《公司法》在拓展公司自治空間的同時,亦對公司設立及營運中的專業化程度,提出較高要求,尤其在當前大陸信用環境尚難樂觀的情況下,公司成立及營運均可能面臨更多風險,公司進行經濟活動時,更應當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夥伴、投資對象、交易對手,進行全面專業的盡職調查,以避免或降低商業風險。

  公司損失 高層需賠償
  其次,新《公司法》修訂加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賠償責任。上述人員如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致公司遭受損失(第21條)、或執行公司職務時或者作出董事會決議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害股東利益者,股東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第113條、150條及第152條)。

  總體來說,本次《公司法》修訂勢必對大陸的企業活動與產業經濟產生重大的衝擊,可謂開啟大陸公司法制的新憲章,本專欄即將針對本次修訂的重要內容,諸如公司註冊資本制的演變、公司法對外商企業的適用、公司對股東的擔保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演進、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公司股東責任、董事與股東會運作、股東代表訴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股東出資與股利分配、股權回購及轉讓、公司債制度、公司清算解算程序等議題,陸續作精要介紹。供已前進大陸或擬在大陸投資的台外商企業,能對大陸公司法制與規範能有基本的認識。   本文轉載自【2006.04.04 /工商時報/ A10/稅務法務】 理律法律事務所王仲律師、大陸執業律師徐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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