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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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涉及刑事犯罪遭公安逮捕的案例時有所聞。投資大陸,在未明瞭大陸法律或一時貪圖方便,不慎誤蹈法網,遭追究刑事責任在所難免。投資者宜瞭解大陸「刑事訴訟法」地圖,掌握可能風險。大陸「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制定,1980年1月施行,於1996年修正,共225條。
四級二審

大陸刑事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一般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及外國人犯罪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性、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重大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採二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須於判決書收到後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法律適用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二審審理採合議庭,可在二審法院所在地開庭,也可在案件發生地或一審法院所在地進行。對於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不用開庭審理。

公安偵查

不同於我檢察官職司偵查工作,大陸刑事訴訟主要由公安機關職司偵查。公安機關在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事責任時,須先「立案」始開始偵查;反之,如果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不予立案。我刑事訴訟無「立案」的規定。

公安機關立案後,於偵查期間,可收集、調取相關證據。證據分為物(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鑑定結論、勘驗及視聽資料等七種。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可拘留及逮捕。如果偵查認定犯罪事實明確,公安機關應提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一併送交檢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起訴復核

公安機關職司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起訴意見書」,應在一個月內查明偵查是否合法、犯罪是否明確、引用條文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犯罪嫌犯或有無冤枉嫌犯等,並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須補充偵查時,可退回公安機關另為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

如果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公安機關認該決定有誤時,可要求檢察院「復議」,如果檢察院仍不接受時,公安機關可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另,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訴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如果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沒人喜歡碰觸司法追訴,但法律訴訟程序猶如醫院掛號看診,健康時,無須瞭解看病程序,一旦身體不適,則須耐心遵循。瞭解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遇事不慌張,冷靜處理,有助於解決「不測的風雲」。本文轉載至【2007-05-14/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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