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為有效執行中央與地方人大會所制定的法規,大陸《立法法》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執法程序,及不同位階法規的適用衝突。投資者在查閱相關規定時,不僅須掌握靜態的法規,更須謹慎動態的法規變動,防止遭地方官員不當誤導,錯誤適用無效或失效的法規。
具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央機關,如:國務院各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及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執行法律及行政法規,可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事項,由國務院制定或由其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後公布。
「規章」是規範政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及執行法律事項。中央各部門規章相互間及中央部門規定與地方政府規章間,均為同等效力,在各政府的職權範圍內施行,但地方省、自治區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下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是官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投資者可上大陸各政府部門網站,先行查詢相關規定,嗣與官員洽談,可避免耗費不必要的時間與金錢。
區分法令位階
注意新舊法規
大陸法令位階效力依序為,最高是全國人大會制定的憲法,次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再次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最後為地方省、自治區及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及單行條例,由上往下組成綿密的法律地圖。投資者欲瞭解投資當地的相關規定時,可由下往上檢索研析投資所涉及的法令,以確認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依其當地具體情況及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後,但在中央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後,該地方性法規即應修改或廢止;而中央或地方的同一機關所制定的法規,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同時,以新規定為準;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應先適用特別規定。
法令適用疑義
有權機關決定
不同法令適用產生疑義時,原則上,如果該法令是同一機關制定,則由該機關決定如何適用,如: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法律」的適用疑義,國務院裁決「行政法規」的適用疑義。有趣的是,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部門規章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同,而無法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之。至於部門規章間,或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間對同一事項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同理,全國人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其制定的不適當法律及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與法律牴觸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不當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大常委會可撤銷其地方政府不當規章。
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務實精神下,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大陸法令的建制與修改速度是可預見的。投資者在研析投資當時的法律地圖時,也須注意有無修正或制定新法內容,以有效掌握正確的「法律號誌」,平穩前進,享受投資成果。 本文轉載至【2007-03-1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