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模式受規範與台灣網路業西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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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受規範與台灣網路業西進之路


2011年9月,中國投資界或網路業最熱門的討論議題,就是所謂證監會要求國務院重新審核“VIE模式”。此一消息,是由路透社率先披露,略謂中國證監會在8月17日一份內部報告中,建議國務院採取行動,取締VIE這種有爭議的公司結構。而國務院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也透露,商務部確正在與有關部門研究如何規範協定控制模式(VIE)的做法。 這個消息,讓成千上萬個企業憂心忡忡,大家一則擔心政府對VIE模式的態度會導致國際投資者對中國企業喪失信心;二來擔心特殊行業企業的海外上市之路由此關閉,無法再借助海外市場融資求得發展。

所謂VIE結構(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其實質是境外公司(或境內外資公司)通過合作協定的方式,實際控制境內持有某項受限制行業牌照的公司,並進而將其收入和利潤轉移到境外公司(或境內外資公司)。

例如有一家內資的A公司想要上市,但可能無法達到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所的要求。所以就先在海外成立一家公司B,B(或者通過其在國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C)與內資的公司A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定,將 A所有債務和權益都轉給B(或全資子公司C),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絕大多數中國企業,都採用該模式,包括新浪、百度、騰訊、阿里巴巴等。

或是一些對外資進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的行業,比如新聞網站、網路遊戲、線上視頻、線上支付等。先在中國創立一家公司A,申領了各種許可證。然後在海外註冊了一家公司B,B再到國內註冊成立一家外資全資子公司C。然後,A和C之間,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A的所有債務、權益全部由C承擔和享有。以上兩個類型,並非獨立存在,各企業可能從創立企業、融資、領取各種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環節均涉及VIE架構。
VIE模式,確曾為中國境內行業海外上市或外資(包括台灣)欲於境內經營特殊行業找出一條路。但採取協定控制的方式,規避了中國國內的監管,似亦有濫用的趨勢,所以中國政府才會想積極介入管制。當然,採用VIE模式的產業可能有許多種,本文僅先就目前“已經明確禁止或限制VIE模式進入“的法律規範作為說明。

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 該通知相關條文禁止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定或提供技術支援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遊戲運營業務。

也不得通過將用戶註冊、帳號管理、點卡消費等直接導入由外商實際控制或具有所有權的遊戲聯網、對戰平臺等方式,變相控制和 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業務。違反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將會同國家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者將吊銷相關許可證、註銷相關登記。

二、《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 該通知相關條文要求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並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外國投資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電信業務。

境內電信公司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境內電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須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上述兩部法律規範,第一部明令禁止外資通過VIE模式進入相關行業(網路遊戲運營服務),第二部要求外資進入相關行業必須辦理經營許可證(ICP證),不得利用VIE模式迂迴進入。然而問題就在於若外資(包括台灣公司)欲經營增值性電信事業,在取得許可證的程序上困難重重,實務上若不透過VIE模式,幾近不可運行。

按中國《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對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而所謂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根據《電信條例》附件《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規定,凡涉及電子郵件、語 音信箱、線上資訊庫存儲和檢索、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等內容。

另依《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在第17條地規定,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兩部現行的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 國電信條例》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根據《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 50%,換言之,外商獨資是被嚴格禁止的。又根據《管理規定》第9條的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而此規定又實質要求外商投資者必須具有高知名度或營運成果。

基於前述法規之實質限制,台灣眾多的網路業者欲西進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時,並無法與中方合資或合作企業取得ICP證。因此,僅能以前述VIE模式,由台灣公司以借名之方式成立一個內資公司,由該內資公司持有網站相關的ICP證等許可,而後再由該內資公司與台灣公司之子公司透過技術服務、授權、委託經營等商業合作方式,將中資公司之利潤轉移到台灣公司子公司。當然此種架構亦需要透過層層法律文件,以保障台灣網路業之權益。

惟若如前述新聞報導所述,中國國務院及證監會基於監管或鼓勵企業在境內上市之需求,將聯手具體規範VIE模式,則台灣網路業者目前以該模式西進之路,將矇上陰影。網路業者可能需再思考新的商業架構或法律規劃,以期在將來中國網路業蓬勃發展時,仍能扮演一定之角色。 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簡榮宗律師簡榮宗律師/明沂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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