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台灣和大陸法律差異中最好的例子,台灣沒有商業賄賂說法,在台灣工作的企業員工,就算收了他人好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侵犯到企業本身利益,也不會被以商業賄賂名義起訴,但有可能被以民事上的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理由告上法院,或遭到刑事五年以下的背信罪起訴。
大陸則完全不同,在大陸行賄他人或接受他人賄賂,不管是政府公務人員或是一般企業都屬於刑事責任,負責調查商業賄賂的政府部門除公安局外,最常遇到調查商業賄賂的部門是工商局。
商業賄賂在大陸是很嚴重的事,有可能面臨坐牢的法律後果,和逃漏關稅被認定為走私幾乎是同等的對待,不可不謹慎小心。
「很多台商混淆佣金和商業賄賂的定義,佣金指的是甲乙雙方講好,由甲方為乙方招攬業務,甲方與乙方約定好以固定金額或撮合業務成交的一定比例做為佣金,其中體現了佣金與商業賄賂的區別。
佣金是支付給獨立第三方,賄賂是在買賣間支付給另一方;收受佣金的一方可以開立合法的發票,只要繳納5%的營業稅就可以入帳,使支付佣金的一方可以稅前列支進入公司的費用核算。
當中最危險的是許多台資企業在支付檯面下公關費用時,會習慣到當地的稅務局開立勞務發票以便財務上核銷,這種做法解決了費用認列問題,卻會帶來法律上的後遺症,一但對方遭到商業賄賂調查,反過來查企業的行賄證據,有可以能會以勞務發票開立的時間和金額作為企業行賄的證據。
實務中商業賄賂的問題都是收賄的一方被調查或曝光後,由收賄方供出行賄人或在收賄方處所找到的行賄記錄,現實社會中檯面下的商業公關無可避免,但台資企業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把握住尺度,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預防構成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
1、員工教育及與供應商簽定不行賄承諾
很多員工根本不知道收受賄賂是刑事責任,台資企業對業務或採購等特定部門,應該強化商業賄賂法律責任的教育,讓員工知道收賄的下場,要求往來供應商或客戶必須簽署由企業所提供的不行賄承諾,一來給供應商壓力,二來也以可讓自己的員工瞭解公司對商業賄賂的態度。
2、境外對境外支付
就算出於無奈,被迫須支付回扣才能生存,那也得先保障自己的安全,不管是以公司小金庫在大陸支付現金,或是從境外匯入大陸境內帳戶,都無法完全消除大陸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最妥當的作法是境外直接支付境外,也就是付款與收款都在境外完成,才有可能消除此一問題。
3、不只支付金錢,送禮價值高低也被視為商業賄賂判斷標準
許多商業賄賂方式不是金錢,而是以物品或房產等作為交易方式,甚至是招待出遊、為他人支付費用等,一經查實也相同被視為商業賄賂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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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於【2009-07-29/經濟日報/A10版/兩岸財務長】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總經理 劉芳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