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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訴訟不如台灣有三審,於尋求「敗部復活」的上訴程序只有一次,一審勝、敗的雙方都不可掉以輕心。
大陸民事訴訟採「四級二審」,不服第一審判決者,可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在五日內送予對方,對方須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法院於收到上訴狀及答辯狀後,應在五日內將所有卷宗送予第二審法院。

我民事訴訟制度明定上訴期限為20日,但法律並未明定第一審訴訟卷宗的移審期限,當事人較難掌握訴訟案件的進行時效。大陸上述規定對法院與當事人間均有一定的時間壓力,當事人一旦決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宜事先作勝負二面的充分準備,以免上訴時間不足,造成思慮不周的遺憾。

不同於我上訴程序區分二審為事實審,三審為法律審的制度,大陸第二審對上訴請求事實與法律採全面審查,其「民事訴訟」並未要求提起上訴,須以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要,只須具體表明上訴的請求及理由即可。二審審理由單數法官組成,判決採「少數服從多數」的合議制。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類似,審理前須調查收集必要證據,可派員進行調查,更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調查。所審查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詞、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及勘驗筆錄等。證據調查後,即開庭審理,審理可在上訴審法院所在地、案件發生地或第一審法院所在地進行。

不同於我訴訟制度,大陸第二審判決即為終局確定判決,但對確定判決發現有錯誤時,該判決的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分別循不同的程序提出再審,但當事人應於判決生效後二年內提出再審。對於已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此與我「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制度類似。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對各級法院判決予以監督,各級檢察院可對下一級法院判決予以監督,如果發現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法律適用有誤、違反法定程序致影響判決或審判員有貪汙枉法時,可提出「抗訴書」,法院應予以再審。檢察院提出抗訴無期限限制。大陸允許檢察院介入監督民事案件,實屬特別。

投資者進入大陸從事商業活動,萬一須尋求司法解決時,雖然其「民事訴訟法」的規範與我相似,但兩岸仍存在許多風土文化的差異,投資者宜在瞭解靜態法律規定時,更須審慎處理動態的訴訟活動,期能萬事亨通。 本文轉載至【2007-05-07/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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