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在大陸透過打官司討回貨款的成功機率不高,不管是採購的預付帳款,還是銷售的應收帳款發生糾紛,處理關鍵都是「時間」,台商在大陸一但發現帳款有可能無法回收,應在最短時間內進行債權保護動作,也就是「保全」,唯有清償欠款的能力可以獲得保障,後續處理貨款糾紛才有意義,由於有優先償還順序的問題,越早保全可取得越優先的償還順序便越顯重要。
追討應收帳款,要儘快完成法院立案訴訟程序,為後續法律步驟取得有利基礎,還有一些內容值得台商注意。先是上述的「保全」過程中,債權人可以要法院出面針對自己債權金額,查封債務人的現金帳戶或其他資產,法院在審慎原則下,也會要求債權人出具相對擔保。
法院有可能要求提供100%足額的標的金額擔保,也可能是標的金額的一半甚至更低,重點是債權人在資金調度考量下,往往不願提供現金作為擔保基礎,加上許多外商早就把房地產押給銀行貸款,對台商來說,要拿出讓法院承認的擔保品並不容易,很多台資企業改採銀行保函,由銀行開具保函給法院作為擔保品的方式對債權進行保護。
支付令也是台商在大陸值得使用的催款工具,只要債權人在法院完成立案手續,在債務人欠錢證據充足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法院簽發支付令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支付令15天內,如果不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要求法院強制將款項由債務人帳戶中逕行轉給債權人。
支付令是一種小兵立大功的催款手段,實務中很多債務人不瞭解支付令,或是由於內部管理不當而忽視支付令的存在,未在15天內提交書面異議給法院,導致帳款直接被轉帳的情況。
不管債務人是外籍或大陸居民,債權人都可以要求法院針對債務人發出限制出境的要求,轉交當地出入境管理局執行,這項催款手段對外籍債務人更是有用,對帳款回收也能達到很大的效果。美中不足的是這裏所指的限制出境,一般都有範圍上的侷限,舉例來說,上海的法院只會將限制出境的要求發給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如果債務人走杭州甚至其他週邊機場,就達不到限制出境的效果。
台商在大陸產生壞帳或其他帳款問題,不該把責任全都推給金融風暴,而要先檢討自己企業內部風險控制、內控內稽、客戶信用制度等管理層面的問題,也應該要追究該筆壞帳負責業務的責任,大部份的壞帳不會一夜形成,之前必有蛛絲馬跡可以判斷帳款情況。
正如本文一開始所說,必要時在第一時間點就要採取行動進行債權保護動作,發生壞帳後再追討貨款,不但事倍功半也很難見到成效。帳款和人的健康相同,永遠都是預防重於治療,事前多做徵信調查,多打聽債務人上下游廠商或銀行往來狀況,要求業務人員勤於對帳,掌握債務人最新狀況,這些措施可能都比帳款出了問題後再來處理來得有效。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12-24/經濟日報/A6版/兩岸金融】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