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活動,兩岸規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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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活動,兩岸規定大不同


赴大陸投資,必與大陸人民接觸。大陸規範人與人間的交易活動,不似我民事法典採統合立法,而是採單獨立法,目前已制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投資者與對岸民眾交往時,應注意兩岸規定內容的差異,以免影響交易活動的法律效力。
兩岸「成年人」規定不同

對從事法律行為主體的自然人,兩岸民事法典均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等三種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獨立進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一定限度下可以進行,而無行為能力人則無法進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活動。

不過,兩岸區分此三種人的年齡規定不同:大陸以18歲為成年人,台灣則為20歲;但例外者,大陸對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為有完全行為能力,台灣則規定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之。大陸以十歲以上、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台灣是七歲以上、未滿20歲。大陸以不滿十歲為無行為能力人,台灣則是七歲以下。

兩岸「婚姻」規定不同

大陸婚姻法明定鼓勵晚婚晚育,故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歲,女不得早於20歲;台灣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至於結婚形式,大陸規定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為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台灣則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即可,但如果有結婚登記,則推定已結婚。

至於離婚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大陸要求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且發給離婚證,台灣則要求男女雙方應簽署書面離婚文件,並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可。至於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規定,大陸規定五種法定原因,台灣則有11種。

兩岸「遺產繼承」規定不同

有關「遺產繼承」的規定,大陸只有二個順序,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台灣除配偶是當然遺產繼承人外,繼承人可分四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至於繼承遺產分配比例,大陸規定原則上由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分,但可經協商後,不予平分;甚至,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台灣則明文規定配偶與各不同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有不同的繼承比例,至於同順序繼承人間則為平均分配。

投資者與大陸人民從事經濟活動,或成立婚姻期關係,均涉及到財產狀況的可能變動,由於兩岸民事法典對於法律主體的「自然人」及婚姻成立的規定不同,為保障有效的法律行為或婚姻關係,應瞭解兩岸民事法典中的差異,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本文轉載至【2007-02-1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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