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些地方通過立法,給企業著名商標認定以及特殊保護。這些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因違反中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大陸全國法工委日前要求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也將面臨廢止。」--聯合報新聞《著名商標地方性法規 全面清理》日前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要求清理「著名商標」,這裡的「著名商標」指的是什麼?又該如何認定?
台灣之「著名商標」要件
先來看看台灣的「著名商標」,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外公布了「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提供下列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 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 商標之價值
-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而現行的「著名商標」制度,必須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異議、評定,或是法院訴訟程序,於個案中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或是第70條第1項第1、2款來進行「著名商標」的認定。
中國大陸之「馳名商標」要件
相對於台灣的「著名商標」,中國有一套相似的制度稱為「馳名商標」,依據中國商標法第14條規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和台灣「著名商標」制度不一樣的地方是,「馳名商標」是可以由商標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去認定一個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而不完全是針對個案進行事後認定。
現行「馳名商標」與地方性「著名商標」之整合
那新聞中的中國地方性「著名商標」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著名商標」為具有地區性的知名商標,其知名度僅限於特定的區域內,源自中國各省市在參考中央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後,也紛紛制定有關著名商標的認定辦法做為地方規章,實際上中國的商標法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相關規定,只有「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因此根本上即已欠缺法律上正當性。由於各省市對於商標的保護和認定標準均有很大的差異,造成同樣的商標可能在某個區域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在其他區域不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亂象,最為人詬病的是基於商標的表彰功能,是否足以成為著名商標應以消費者的主觀認知來判斷,政府應該限於監督的角色,但這樣的地方性「著名商標」均是由各地主管機關對商標本身進行認定。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廢止地方性著名商標一舉,可望可以重新整合現行的「馳名商標」及地方性「著名商標」,落實商標法保護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張盛柔律師
慶辰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