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融資擔保公司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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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融資擔保公司之發展


2011年5月,福建龍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這是中國首家由台商成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是協助台資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2011年9月,浙江溫州發生的老闆「跑路」事件,引發各方對中小企業融資及民間借貸的風暴,融資擔保公司也成為囑目的焦點。

到底甚麼叫「融資擔保」?其實就是擔保人與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代履行的行為。以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範圍中的銀行貸款擔保為例,係中小企業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卻無法提供後者要求的擔保時,借款人可以申請融資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金融機構接受了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的擔保書後,再放款予中小企業。
其實這是一個三贏的金融行為模式,尤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簡述如下:

一、就銀行而言 銀行想要貸款予中小企業,賺取存款利息,但也擔心有呆帳的風險,所以針對無法提供有效擔保的中小企業,銀行寧願選擇不貸款。但是,融資擔保公司的出現,可以幫助銀行多創造出了一部分利息收入,又轉嫁了呆賬的風險。

二、就中小企業而言 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其實是中國經濟社會的主流。然而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銀行寧願將錢放在金庫,亦不願借給無力提供擔保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則充當了資金供需之間的橋樑,由其提供保證,讓許多需錢恐急的中小企業可以獲得銀行的融資。

三、就融資擔保公司而言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憑藉其專業的風險防範機制,使經營風險處於可控狀態下,並藉由提供擔保,向中小企業收取保證費用。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用有限的資本獲得銀行數倍的授信額度,透過財務槓杆放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使股東獲取豐厚的利潤。

融資擔保公司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漸成長為金融實務上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然而,該行業卻因為長期缺乏監管,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範性差、風險識別和控管能力不足,以及違法經營金融貸放業務等問題。為了導正被擾亂的的經濟金融秩序,中國陸續頒布一系列規章制度,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例如由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等七部委組成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相關規章也陸續出台,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2011年6月國務院則又發布了《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

根據相關管理辦法,融資擔保公司除了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外,經監管部門批准,也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專案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 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仲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再者,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跨省經營。在取得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搆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其也可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搆,除服務更廣大之中小企業外,也形成相當之經濟規模。

融資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扮演重要角色已如前述﹔而經監管部門審批,可經營之範圍與地域不斷擴大,也足以獲取相當利潤。然而實務上因為民間借貸盛行,故仍有些融資擔保機構可能脫離主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的工作等。因此,近幾個月來各地監管部門展開全面的規範整頓工作,督促融資擔保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經營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等。

雖然一般認為,在監管部門大力整頓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半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面臨合併或倒閉。但通過監管,符合相關治理規範的融資擔保公司,勢必更加生機蓬勃,獲取更高的經營利潤。我們拭目以待以待這個結果,以創造銀行、中小企業及融資擔保公司三贏的局面。 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簡榮宗律師簡榮宗律師/明沂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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