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赴大陸無錫處理某台灣企業於大陸投資,而與中方企業產生的法律糾紛,深感台灣企業在解決大陸投資糾紛事宜時,須同時注意兩岸的相關法令,尤其上市企業須符合各項台灣相關上市法令,以免因此涉入刑事追訴。
企業針對台灣法令要求投資大陸成立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常須以「合併報表」反應於台灣企業的財報裡;且大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資金流向問題,常是企業經營權爭奪的重要爭點,也常是台灣檢調調查企業董、監事是否盡「忠實義務」的重點。
大陸過去改革開放循著「摸著石頭過河」的時代,企業是遵循大陸行政機構頒布的規則、規章從事各項投資。近來,大陸中央與地方人大分別制定不同位階法律,積極從事法制建設,企業在面對大陸法制環境改變,而須作出與原先決策不同的決定時,宜保存變更過程的各項文件並記載變更的前因後果,以免事後不幸遭台灣檢調偵查時,無法提出說明。
尤其企業如果是台灣上市、櫃公司時,因台灣法令要求上市、櫃公司須揭露的訊息繁多且雜,不論投資大陸的關係企業是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企業主就企業「合併報表」的真實性,依法應負的法律責任重,企業主宜「多一份防範之心」。
另一項值得注意的是資金流問題,企業對於投資大陸所可實現的資金利益,實不宜單純以大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帳面數字顯示的金額為準。也就是說,大陸企業帳面所示的金錢利潤並不等於真正可以落袋的數額,亦即「看得到,未必吃得到」。
事實上,大陸利益可否落袋為安,所須考量的因素甚多,如:大陸外匯管制、有糾紛的中方合資或合作者是否會阻撓台灣企業取得、派駐大陸人員有無安全顧慮等,在在影響企業可否順利實現「帳面利益」。因此,企業對大陸投資的實際利潤應評估「看得到,吃不到」的風險。
企業主針對過去經營者投資大陸的各項內容,於接手時須注意過去經營者的歷史投資過程、各階段投資的變化,是否符合台灣法令所定的企業主責任,以免企業主因此須概括承受過去經營者所作的大陸投資決策。企業主應審慎處理任何大陸投資的變動事項。
在兩岸投資政策漸漸鬆綁,兩岸關係漸趨和諧之際,企業不論是投資大陸或與大陸企業從事經貿往來,應注意兩岸在法律規定、風土民情及思惟邏輯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差異,尤須明瞭兩岸的法律適用及法律責任風險。
企業主對於大陸文件的製作、解讀、認證及效力,在兩岸政治與法律尚無進一步協商前,企業主宜多一分的留心,多一分的「自力救濟」,同時應留心台灣法令對企業主的法律要求,以免企業在享受投資大陸同時,反因此遭受不當的法律束縛,而求企業在兩岸間取得最大的商業利益。
本文轉載於【2009-08-24/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北京)資深律師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經濟日報 記者張冀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