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與「個人所得稅」或「外籍人士購買房產」等經濟事務相同,都屬於地方政府權限,也就是地方政府在不違背中央法令法規前提下,有權另行頒布所謂的「執行細則」或「補充意見」;換句話說,只要是屬於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事務,台商要先理解中央法令法規外,日常經營中的法律執行細節還是得以地方政府的要求為依據,這正是為什麼到中國大陸投資,一定要懂得「縣官不如現管」的道理所在。
「無固定期限」一直都是台商對2008年開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最大的憂慮,如果單看「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的字面解釋,很容易把「無固定期限」和終生聘用制連想在一起。
這也是為什麼在後來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特別把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情形,以14種正面列表的方式作了詳細歸納,目的是希望減少企業對「無固定期限」的誤解,也希望降低勞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度依賴。
上海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引發的糾紛,嘗試以司法解釋進行解決,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特別以滬高法[2009]73號文件形式,對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進行更細緻的說明,其中有利於台商的重點有三部分:
1、第二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2008年後只要簽定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三次與員工再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依據此次上海高院的最新解釋,當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有權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是選擇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補償金。
2、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續延,導致員工工作滿十年者,原合同仍可期滿終止。上海高院認為勞動合同遇到因法定情形而造成續延,只要原合同期限屆滿,而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未滿十年,在法定情形消失後,即使員工工作已滿十年,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合同則在相應情形消失時自然終止。
3.雖然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如果員工提出或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雖然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如果員工提出或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的問題上,上海高院的意見是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只要合同期滿自然終止,不再適用法律規定所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文同時刊登於【2009-05-27/經濟日報/A13版/兩岸財經】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