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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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大陸,與相關政府部門交涉,如果發生權益受損時,除尋求「特殊管道」外,大陸已於1989年4月4日制定「行政訴訟法」,並於1990年10月1日施行,共75條,提供投資者一合法救濟途徑。
二審終審

大陸無審理行政訴訟的專門法院,而是由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基層法院原則上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不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則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對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具普通拘束力的決定及命令;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及任免決定;法律明定行政機關為最終裁決的行為等項目,縱使有上述侵害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也明定不可提出行政訴訟。

訴訟範圍

行政訴訟被告主要是政府機關,通常是政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受害人民乃以原告地位提起。大陸明定可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只在:撤照、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財產等行政措施;侵犯經營自主權;拒頒證照;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及財產權的法定行政職責;未依法發給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

不服第一審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後15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應於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判決。與民、刑事訴訟相同,該判決是確定的終審判決。

復議前置

與我行政訴訟制度類似,對行政機關的追訴,有訴訟前置機制即先向上一級或法律所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我稱「訴願」),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大陸明定如果法無規定應先提起行政復議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次,大陸「行政復議法」所定可提起行政復議的範圍與「行政訴訟法」所定範圍不同,因此,於大陸提起行政訴訟,除須視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外,亦須瞭解法律規定應否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

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不服復議決定時,可於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時,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兩岸就行政訴訟程序的規定大同小異,但大陸原則上給予人民有權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先行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僅例外於法律明定限制應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由於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就訴訟時間成本而言,大陸規定應較保障人民的權益。本文轉載至【2007-06-04/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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