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於大陸犯罪,遭刑事拘押,時有所聞,家屬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予以「營救」。大陸「刑法」除規範各犯罪類型,亦規範所應科處的刑罰。投資者宜有所瞭解,以免身陷囹圄。
酒醉應負刑責
與各國刑法規範相同,大陸「刑法」明定刑事責任以故意犯罪為原則,過失犯罪為例外,且過失犯的處罰須以法律明定。值得「飲君子」注意的是,大陸「刑法」明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另,大陸滿18歲為成年人,但大陸「刑法」規定滿16歲的人即須負刑事責任。我「刑法」規定滿18歲始負刑事責任。
大陸「刑法」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特別規定,須對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非僅由實際行為人自負責任。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及危害稅收征管罪等,如果有三人以上被認定為「犯罪集團」時,其主謀者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首要分子」,而須負全部罪行。
死刑緩執行制
大陸刑罰分「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可分為:管制(三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及死刑等五種。管制及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則由監獄執行;另,「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可獨立適用。
有趣的是,大陸死刑制度有所謂「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制度,一般稱「死緩」,適用於死刑犯罪但無須立即執行的犯罪者,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可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執行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死刑緩期執行可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刑罰加減制度
「自首」與「立功」是大陸刑罰可減輕的原因。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行者,為「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者,為「立功」。「立功」可分為「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前者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後者則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與我「刑法」規定類似,大陸「累犯」是刑責加重的原因之一。區分為「一般累犯」及「特別累犯」。前者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後者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時,都以「累犯」加重處罰。
大陸「刑法」展現具「中國特色」的人情與嚴厲的雙面,兩岸相隔數十年,雖交流亦已數十年,但投資者於大陸從事商業活動時,絕不可漠視兩岸間法律規定的差異,及文化風俗的不同,以免誤觸「紅色警戒線」,得不償失。 本文轉載至【2007-04-0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