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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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大陸停、看、聽


所謂「子入太廟每事問」,不論投資大陸目的為何,大陸刑法於1979年7月1日制定,經七次修正,共452條,是投資者不可跨越的「紅線警戒區」。投資者赴大陸前,應作好「每事問」的準備,以免身陷囹圄,得不償失。
罪刑法定主義

如同我刑法揭示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大陸刑法也明白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其規範十大類犯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等。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與投資者切身有關,可細分為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逃漏稅捐罪、侵害知識產權罪。針對逃漏稅捐罪,違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對事業單位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投資者不可不察。

注意解釋空間

雖然大陸刑法揭示「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但所規範的犯罪形態多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及「情節特別惡劣的」等字眼,無論是屬於犯罪成立要件,或處罰輕重條件,因該等文字意義不明確,對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

大陸城鄉差距較大,一般民眾所得不高,上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犯罪金額大小通常是法院認定犯罪成立與否或量刑輕重的重要因素,以目前的經濟結構,犯罪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左右,即有可能遭認定為「情節嚴重」,判決有罪。投資者絕不可以「台灣經驗」,等同類比之。

負責人須連坐

我刑事犯罪處罰僅及於行為人,只有在特別規定,始處罰法人,如:政府採購法第92條處罰法人罰金。但大陸刑法規範某些犯罪型態,除直接處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外,該法人的負責主管及其他負責人亦可能因此須連坐,而遭判刑處罰。

舉例而言,危害稅收徵管罪章節中,企業單位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稅的發票,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且數量「巨大」或「特別巨大」,有加重處罰,而直接負責主管和其他責任人員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特別巨大」,亦有加重處罰。

大陸刑法規範精神大體與其他國家無太大差異。不過,在個別犯罪規範條文中,仍展現「具有中國特色」的規範內容。刑法直接影響人身自由,與財產增損的民法有重大不同。

投資者在評估投資風險時,更須瞭解大陸刑法「紅色警戒區」地圖,以免誤觸法網,遺憾終身。本文轉載至【2007-03-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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