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掌握法律地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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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大陸,掌握法律地圖(上)


大陸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有一定規模後,乃於1999年修訂憲法明揭「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於翌年3月制定《立法法》,明揭要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法律體系區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法律地圖於焉成形,投資者於決定投資前,應瞭解法律地圖的分際,以免犯錯。
以法律檢視官員說詞

「大陸是人治社會」常是台商對大陸制度的批評,但台商也習慣於片面聽從大陸官員說詞,忽略掌握大陸法律地圖。通常,投資者直接與投資當地官員商談投資條件,官員說詞是否符合法律,投資者常未加確認。依《立法法》的規定,大陸法規效力依序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如果官員說詞或地方性法規違反法律規定,一旦進行投資,損失在所難免。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地點如果是在自治區或經濟特區,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可以有異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變通規定,但仍不可以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至於經濟特區內,可依全國人大會的授權,制定該經濟特區範圍內適用的法規。

全國人大會制定法律

大陸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只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此猶如我立法院有權制定法律。法律制定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布實施,此猶如我總統公布法律。基本上,全國人大會制定和修改憲法、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制定與修改其他法律。

有關民事、經濟、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及外資等基本制度等須以法律訂定,但在法律尚未制定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依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條件成熟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制定法律。此項立法特色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最佳典範,也是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方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

依《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法律的解釋權。由該委員會全體組成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並發布公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成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相同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可作出解釋。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均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

有關大陸法律可於下列網站查尋:
(一)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www.chinalawinfo.com/index.asp);
(二)中國法律信息網(http://www.law-star.com);
(三)國信中國法律網(http://www.ceilaw.com.cn)。

大陸幅員廣大,大部分的省分面積都比台灣大,投資者宜避免以考察地方投資環境的「地理地圖」,誤將地方法規與中央「法律地圖」混淆,忽略檢視大陸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的差異,及法律地圖中各法規的位階效力,陷入法律的「死胡同」。 本文轉載至【2007-02-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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