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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叢書案例

Q37. 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有何刑事責任?

Q37. 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有何刑事責任?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僅將負擔民事上與行政上的責任,於違反情節重大且涉及他人利益受損之情形,行為人更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與中小企業業務較相關之刑事責任規定如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 違反第19條蒐集個人資料須具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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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 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之修法重點為何?

Q38. 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之修法重點為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規定、第41條有關非意圖營利刑罰規定及第54條有關本法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於一年內完成告知義務規定,業界普遍認為過於嚴格,難以執行,故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54條迄今尚未指定施行日期外,行政院亦於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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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注意事項<br>Q1.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所指為何?中小企業如何確定自身所屬行業的主管機關有哪些?

第二篇、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注意事項
Q1.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所指為何?中小企業如何確定自身所屬行業的主管機關有哪些?

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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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尚未施行,關於特種個人資料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Q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尚未施行,關於特種個人資料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雖尚未施行,該條所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因屬個人資料之一環,故於該條規定施行前,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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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尚未施行,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Q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尚未施行,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施行前,僅就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暫無須先向當事人為告知,惟其在處理、利用個資方面,仍應符合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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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中小企業的公司相關資訊,例如公司名稱、營運項目與統一編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而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Q4. 中小企業的公司相關資訊,例如公司名稱、營運項目與統一編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而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自然人之資料為限,因此公司名稱、營運項目與統一編號等純屬公司資訊的部分,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該法規定之適用。 但是涉及自然人之資料部分,例如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名單上所載之姓名、聯絡方式等,屬於自然人之資料,還是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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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是否將因蒐集活動為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

Q5.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是否將因蒐集活動為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

否。資料蒐集者與當事人間不論是否具有對價性之個人資料蒐集活動,均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毫無限制或無範圍地任意利用個人資料。因此,蒐集活動不論為有償或無償性質,資料蒐集者須遵守的義務規範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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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可否以公告為之?

Q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可否以公告為之?

否。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個資法第8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 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之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讓當事人知悉,不得僅以上網公告或張貼書面公告之概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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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之履行,實務上有何應注意事項:

Q7.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之履行,實務上有何應注意事項: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銀行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告知義務應檢討改善事項,中小企業於蒐集個人資料、履行告知義務時,亦應注意避免以下情形:1. 告知書內容過於概括:履行告知義務時,告知書的內容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且所蒐集之資料類別及利用對象,應於該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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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當事人依法請求補充或更正其個人資料,資料蒐集者就其補充或更正後之資料,是否需再為告知?

Q8. 當事人依法請求補充或更正其個人資料,資料蒐集者就其補充或更正後之資料,是否需再為告知?

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告知義務之立法目的係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蒐集之情形,因此要求向當事人蒐集者於「蒐集時」應為告知,而向當事人以外之人蒐集者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為告知。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權,如已經依上揭規定告知,或已符合免告知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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