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蒐集者故意或過失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若遇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其合計損害賠償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或所涉利益兩者較高者為限,不過,若屬後者即所涉利益高於新臺幣二億元的情形,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此外,新法並增設得由符合一定要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代為提起團體訴訟之規定,期能發揮民間團體力量為多數個別受害人之權利進行求償。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28條第3項至第5項、第32條至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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